3人为1套房争不休 民事监督巧解纷
来源:云南法制报     时间:2023-04-21 11:52:09

原标题:3人为1套房争不休 民事监督巧解纷

“太谢谢检察官了,这套房子我买了快2年,今天才算是真正属于我了……”在房屋交接现场,民事申诉人刘某某高兴地对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高金娥说道。

2021年,申请人刘某某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产权变更。但该房一直被张某某占有使用,刘某某无法顺利入住。为此,刘某某以张某某侵害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及居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刘某某诉求,判决被告搬出案涉房屋。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及其家属迟迟未履行判决书中搬离房屋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于2022年10月向张某某发出腾房公告,要求限期搬出房屋。但张某某仍未履行相关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搬出房屋。刘某某认为,法院在腾房公告期满后未采取腾房措施,存在拖延执行的情况,于今年1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资料图片)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案件卷宗,询问了相关当事人,争议焦点逐渐清晰。原来,被申请人张某某与案外人段某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段某某购买了案涉房屋。2016年7月,两人举办了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3月,段某某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并登记该房屋为其单独所有。2021年7月,段某某将房屋卖给了刘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某之所以一直不肯搬离该房屋,是因为张某某认为段某某与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房屋是在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且举办婚礼、搬家宴获得的礼金都给了段某某,自己以及父母为这个小家庭以及房屋购买出了很多钱,自己应该也是房屋共有权人,对案涉房屋有合法居住权。之前与段某某就因房屋问题打了官司,法院认定他们财产混同,他有权居住。而段某某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售出,自己没有拿到售房款,故不愿意搬离。而另一方面,案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段某某名下,刘某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相应对价并变更所有权登记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院判决张某某搬出案涉房屋于法有据。

案件事实清楚了,但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如何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呢?检察官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在检察环节实现和解,通过释法说理,让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搬离房屋。检察官坚持用心用情办案,积极联系三方当事人,认真聆听当事人的困惑以及诉求,并联合律师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刘某某、张某某与段某某表示愿意和解。段某某表示:“刘某某还有5万元购房款没给我,只要张某某同意搬离房屋,那5万元我就不要了,让他们自己处置。”刘某某也表示:“检察官,我们都是受害者,张某某也确实可怜,那5万元购房款只要段某某不再问我要,我可以给张某某,另外我愿意再补给张某某3万元,只要他同意搬离。”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近日,在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刘某某向张某某交付了8万元现金,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搬离房屋,并保证不会干扰刘某某占有使用该房屋。刘某某向检察院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释法

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申请民事监督需要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检察院审查完案件后如何处理?

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七)复查维持。(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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